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有關稅收問題的的通知》(財稅[2002]128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2]12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為支持和積極培育機構投資者,充分利用開放式基金手段,進一步拓寬社會投資渠道,促進證券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經國務院批準,現對中國證監會批準設立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的稅收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營業稅問題
1、以發行基金方式募集資金不屬于營業稅的征稅范圍,不征收營業稅。
2、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在2003年底前暫免征收營業稅。
3、金融機構(包括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申購和贖回基金單位的差價收入征收營業稅;個人和非金融機構申購和贖回基金單位的差價收入不征收營業稅。
二、關于所得稅問題
l、對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在2003年底前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
2、對個人投資者申購和贖回基金單位取得的差價收入,在對個人買賣股票的差價收入未恢復征收個人所得稅以前,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對企業投資者申購和贖回基金單位取得的差價收入,應并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征收企業所得稅。
3、對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儲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發行債券的企業和銀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時代扣代繳20%的個人所得稅;對投資者(包括個人和機構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
三、關于印花稅問題
1、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按照2‰的稅率征收印花稅。
2、對投資者申購和贖回基金單位,暫不征收印花稅。
四、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銷機構從事基金管理活動取得的收入,依照稅法的有關規定征收營業稅、企業所得稅以及其他相關稅收。
請遵照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