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方稅務局、順德市地方稅務局:
近來接到部分地區反映,要求對生產企業自營或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以下簡稱生產企業出口)自產貨物免抵的增值稅額是否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問題予以明確。經研究,現明確如下:
一、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免、抵、退”稅辦法有關預算管理問題的通知》(財預字﹝1998﹞242號)第二條的規定:“縣級以上征稅機關根據審批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批準下發的“免、抵、稅數額,以正式文件通知同級國庫辦理調庫。調庫的具體辦法是:按“免、抵、稅數額同時增加“免抵調增增值稅”和“免抵調減增值稅”兩科目的數額,并將免抵調增增值稅的25%部分由中央國庫劃入地方國庫”。另外,國家稅務總局還根據生產企業出口自產貨物免抵的增值稅額來調整有關地區的稅收計劃,并把它納入當地“增值稅、消費稅”收入任務。上述操作規定說明,“免、抵、退”稅辦法和“先征后退”辦法相比,只不過是將退稅環節前移,把“征、退兩條線”變為“征與免、抵、退稅”合一的坐支法,生產企業出口免抵的增值稅額視同企業已繳納了增值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的規定: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是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以下簡稱“三稅”)為計稅依據,并與“三稅”同時繳納,因此對生產企業出口自產貨物免抵的增值稅額應按規定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二、申報及繳納時間。為了操作簡便,生產企業可將經征稅機關的退稅部門審核蓋章的《生產企業出口退(免)稅申報匯總表》中的“當期免抵稅額”作為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計稅依據,并在次月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各地在執行中有什么問題,請及時向省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