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將《財政總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75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附: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2]7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經國務院批準,現對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以下簡稱“社保基金”)的有關稅收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社保基金理事會、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運用社保基金買賣證券投資基金、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暫免征收營業稅。
二、對社保基金理事會、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銀行存款利息收入,社保基金從證券市場中取得的收入,包括買賣證券投資基金、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證券投資基金紅利收入,股票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
三、對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社保基金托管人從事社保基金管理活動取得的收入,依照稅法的規定征收營業稅、企業所得稅以及其他稅收。
請遵照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二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