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方稅務局、順德市地方稅務局:
為了加強個人所得稅征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及國稅發〔1999〕58號文的有關規定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將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明確如下:
一、關于企業減員增效和行政、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在機構改革過程中實行離崗(內部)退養辦法人員取得收入征稅問題
(一)實行離崗(內部)退養的個人在其辦理離崗(內部)退養手續后至法定離退休年齡之間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工資、薪金,不屬于離退休工資,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二)個人在辦理離崗(內部)退養手續后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應按辦理離崗(內部)退養手續后至法定離退休年齡之間的所屬月份進行平均,并與領取當月的“工資、薪金”所得合并后減除當月費用扣除標準,以余額為基數確定適用稅率,再將當月工資、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減去費用扣除標準,按適用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并由原任職單位負責代扣代繳。
(三)個人在辦理離崗(內部)退養手續后至法定離退休年齡之間重新就業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與其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資、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四)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仍按照粵財法〔2001〕105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關于個人取得公務交通、通訊補貼收入征稅問題
(一)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訊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務用車、通訊補貼收入,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按月發放的,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不按月發放的,分解到所屬月份并與該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并后計征個人所得稅。
(二)公務用車補貼收入的公務費用扣除范圍和標準可按照當地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執行,通訊補貼收入的公務費用扣除范圍和標準可參照粵財文〔1999〕49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關于個人取得無賠款優待收入征稅問題
(一)對于個人因任職單位繳納有關保險費用而取得的無賠款優待收入,按照“其他所得”應稅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二)對于個人自己繳納有關商業保險費(保費全部返還個人的保險除外)而取得的無賠款優待收入,不作為個人的應納稅收入,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四、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執行,此前通知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