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級以上市財政局、地方稅務局:
現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取消城市維護建設稅審批項目后續管理工作的通知》(財稅[2003]230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現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取消城市維護建設稅審批項目后續管理工作的通知》(財稅[2003]230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取消城市維護建稅
審批項目后續管理工作的通知
財稅[2003]23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各項要求,現就國存院已取消的城市維護建設稅行政審批項目的后續管理問題通知如下:
財政部《關于城市維護建設稅幾個具體業務問題的補充規定》(財稅字[1985]143號)中有關“對個別納稅確有困難的,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酌情予以減免稅照顧”的規定。在國務院第二批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中已被取消(見國發[2003]5號)。
取消此項減免稅規定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不再享有城市維護建設稅困難減免稅的審批權。除國務院另有規定,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根據國務院的指示精神確定的減免稅外,各級財政、稅務機關也不得自行審批決定減免城市維護建設稅。
此項規定納入國家稅務總局執法檢查的范圍。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00三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