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釋:全文廢止。參見: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公布一批全文廢止和部分條款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公告(2017)6號)
廣州、各地級市國家稅務局:
為進一步規范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的納稅行為,明確責任,強化管理,堵塞漏洞,現就加強我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日常征管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自行申報納稅制度。凡屬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必須實行自行申報納稅,不得采取“雙定”征收:
(一)從事貨物生產且從業人員在7人(含7人)以上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二)從事商業貿易的公司類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上述所稱的“從事貨物生產”是指以生產貨物或以生產貨物為主并兼營其他業務(指全部增值稅應稅銷售額中,貨物生產的銷售額在50%以上);“從事商業貿易”是指除從事貨物生產以外的貨物批發、零售業務。
二、不屬于上述情形之一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可以實行定期定額辦法管理。省局《關于推行個體商業“雙定戶”電腦核定定額管理的通知》(粵國稅發[2003]84號)中第四點第(三)關于“對個體工業戶取消雙定征收方式”的規定與本通知規定相抵觸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實行“雙定”征收方式的個體工業戶,必須參照《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個體商業“雙定戶”電腦核定定額管理辦法(試行)》進行管理。
三、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對小規模納稅人的日常監控和管理。
(一)稅務機關可根據本地征管實際,要求自行申報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采用直接申報或郵寄申報、電子申報(電話語音、電子數據交換、網絡傳輸等等)、委托代理等申報方式。自行申報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按規定進行納稅申報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及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二)主管稅務機關應對自行申報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進行日常跟蹤管理,掌握企業真實的財務狀況,對稅源、稅負及申報納稅情況進行有效分析監控。凡發現小規模納稅人采取自行申報方式繳納的稅款比原來同期實行“雙定”征收時還要低的,主管稅務機關應進一步了解情況,查明原因,如納稅人解釋、舉證無正當理由的,應移送稽查部門進行查處。
四、省局將于2004年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管理情況組織專項檢查。
五.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執行。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