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發財政部 勞動保障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稅收優惠及其他相關政策的補充通知
2003年10月26日 粵財法 [2003] 85號
各地級以上市財政局、勞動保障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現將《財政部 勞動保障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稅收優惠及其他相關政策的補充通知》( 財稅 [2003] 192號)轉發給你們,為加強對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的管理,現補充規定如下:
一、 下崗失業人員以個人身份開辦個體工商戶,銷售貨物月銷售額在5,000元
(含)以下,或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月銷售額在3,000元(含)以下,或按次(日)銷售額在200元(含)以下的,可免征增值稅。
二、 下崗失業人員必須憑所在縣級以上勞動保障部門頒發的《再就業優惠證》
可享受上述優惠政策,《再就業優惠證》不得跨省使用。
三、 下崗失業人員只能按一戶享受增值稅的優惠政策,不允許將《再就業優惠
證》轉借他人。下崗失業人員憑證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時,主管稅務機關應在《再就業優惠證》上加蓋已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的戳記。
請一并遵照執行。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財政部 勞動保障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稅收優惠及其他相關政策的補充通知
2003年8月28日 財稅[2003]19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勞動保障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為貫徹落實全國再就業工作座談會精神,保證再就業工作的順利進行,經國務院同意,現就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優惠及其他相關政策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一、 對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
實體,凡安置下崗失業人員并簽訂一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自2003年1月1日 起,每吸納1名下崗失業人員,每年可享受企業所得稅2000元定額稅收扣減優惠。當年不足扣減的,可結轉至下一年繼續扣減,但結轉期不能超過兩年。具體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勞動保障部另行制定。
二、 對財稅[2002] 208號、財稅[2003] 133號和財社[2002]107號及其他相關
文件規定享受有關稅收優惠政策和社會保險補貼的服務型企業、商貿企業與下崗失業人員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限由現行3年以上調整為1年以上(含1年),并享受相應期限政策優惠。
三、 凡在2005年底之前,符合中發[2002]12號文件優惠政策條件規定的,從事個體經營的下崗失業人員、吸納下崗失業人員的企業和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所興辦的經濟實體,可按有關規定享受最長期限為3年的稅收優惠和社會保險補貼,直至期滿為止;凡在2005年底之前從事個體經營的下崗失業人員(除國家限制的行業外),可按有關規定享受最長期限為3年的免收登記類、證照類、管理類行政事業性收費優惠,直至期滿為止。
請遵照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國家稅務總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