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方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3]89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二00三年九月九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
國稅發[2003]89號
各省、各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局內各單位:
隨著我國房地產市場的迅猛發展,涉及房地產稅收的政策問題日益增多,經調查研究和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現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問題明確如下:
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的商品房征免房產稅問題
鑒于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對房地產開發企業而言是一種產品,因此,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產稅;但對售出前房地產開發企業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應按規定征收房產稅。
二、關于確定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問題
?。ㄒ唬┵徶眯陆ㄉ唐贩?,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ㄈ┏鲎?、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ㄋ模┓康禺a開發企業自用、出租、出借本企業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國家稅務總局
二00三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