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各地級市國家稅務局:
近接廣東聯合電子收費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廣東省高速公路聯網收費粵通卡銷售稅務發票問題的請示》(專營財[2003]81號)。關于廣東聯合電子收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合收費公司)銷售公路聯網專用繳費卡(粵通卡)及電子標簽增值稅納稅地點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資金結算網絡方式收取貨款增值稅納稅地點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2]802號)的規定,省局同意廣東聯合電子收費股份有限公司在各地設立的非獨立核算客戶服務中心和銀行代理網點,銷售公路聯網專用繳費卡(粵通卡)及電子標簽取得的收入,統一在廣州市向其主管國稅機關匯總申報繳納增值稅。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二○○四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