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釋:全文廢止。參見: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公布全文失效廢止和部分條款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公告〔2016〕18)
廣州、各地級市國家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體工商戶銷售農產品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149號)轉發給你們,省局補充如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農產品具體范圍按照《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財稅字[1995]52號,粵國稅發[1995]297號文轉發)執行。
二、以銷售農產品為主的個體工商戶,必須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后,方可享受起征點為月銷售額5000元或每次(日)銷售額200元的優惠政策。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二○○四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