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釋: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公布稅費規范性文件清理結果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號)
廣州、各地級市: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專用稅票電子信息審核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2003]1392號,以下簡稱《通知》)轉發給你們,省局補充如下意見,請一并遵照執行。
各級國稅部門對供貨企業為出口企業開具的未納入增值稅防偽稅控、稽核系統監控范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普通發票以及應納消費稅的貨物,要嚴格按照《通知》要求,按現行有關規定繼續錄入并上傳所開具專用稅票的電子信息。主管出口退稅機關在審核辦理此類出口貨物以及增值稅專用發票是2003年8月1日以前開具的出口貨物的退稅時,仍必須對出口企業申報的專用稅票與總局下發的電子信息進行對碰審核,無誤后方可辦理退稅。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二○○四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