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級以上市財政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不發深圳): 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人保控股公司資產評估增值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41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二00四年八月三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人保控股公司資產 評估增值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4]4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根據國務院的批示精神,現對中國人保控股公司資產重組和企業改制上市工作中的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明確如下: 一、企業重組改制后設立的中國人保控股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均應按照國家稅收法規的統一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對中國人保控股公司用于設立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的資產評估凈增值28.34億元,按規定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不征收入庫,直接轉計集團公司的資本公積金,作為國有資本金。中國人保控股公司將該資主評估增值部分再注入到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作為股份公司的國有股權。 三、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按評估增值后的資產價值計提折舊或攤銷,并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00四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