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級以上市財政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局:
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證券投資基金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78號)轉發給你們,請遵執行。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二00四年四月十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證券投資基金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4]7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準,現對證券投資基金的有關稅收政策通知如下:
自2004年1月1日起,對證券投資基金(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繼續免征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00四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