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級以上市財政局、地方稅務局(不發深圳):
現將《轉發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免征三峽工程建設基金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的通知》(財稅[2004]79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二00四年四月七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免征三峽工程建設
基金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的通知
財稅[2004]7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國務院有關文件精神,為支持三峽工程建設,對三峽工程建設基金,在2004年1月1日到2009年12月31日期間,繼續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00四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