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各地級市國家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個人財產對外轉移提交稅收證明或者完稅憑證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3號,以下簡稱《通知》)轉發給你們,省局補充如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縣級或者縣級以上國家稅務局(包括地級以上市國家稅務局直屬的稅務分局)負責按管轄權限開具稅收證明。對外轉移個人財產開具稅收證明的內部工作程序詳見附件。
申請人擬對外轉移的個人財產來源收入屬國家稅務局負責征收管理的,可向收入來源地國家稅務局申請出具有關稅收證明。
二、對外轉移的個人財產包括移民轉移的個人財產和繼承轉移的個人財產。移民轉移的個人財產是指從中國內地移居外國,或者赴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及臺灣地區定居的移民,將其在取得移民身份之前在中國境內擁有的合法財產變現,通過外匯指定銀行購匯和匯出境外的個人財產。繼承轉移的個人財產是指外國公民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及臺灣地區居民將依法在中國境內繼承的遺產變現,通過外匯指定銀行購匯和匯出境外的個人財產。
申請人擬對外轉移的財產總價值(人民幣)指申請人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申請財產對外轉移的總金額(人民幣)。
三、縣級以上國家稅務局可按照《通知》上的稅收證明的式樣打印稅收證明,并編號。
附件: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對外轉移個人財產開具稅收證明內部工作程序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2005年3月29日
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個人財產對外轉移提交稅收證明或者完稅憑證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2005〕13號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
2005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