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粵府〔2004〕122號,以下簡稱《決定》)已正式頒布。為貫徹落實《決定》,做好高危行業的安全費用的提取與使用管理工作,確保安全生產,現制定了《廣東省高危行業的安全費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將《辦法》印發給你們,并提出以下要求,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
高危行業的安全費用提取與管理,是安全生產的一項基礎性工作,各部門要提高認識,高度重視和認真做好高危行業的安全費用的提取與使用管理等工作。同時要加強領導,指定分管領導和專人負責,明確責任,確保《辦法》得以貫徹落實。
二、全面部署,重在落實
各部門應精心組織,周密部署,將《辦法》立即轉發至各縣(市、區)級下屬部門,使各項管理規定落實到實處。在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逕向省安全監管局反映。
(省安全監管局政策法規處聯系人:蘇曉軍、李潔,電話:020-83133286, 83135911。)
廣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廣東省高危行業安全費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礦山、道路交通運輸、建筑施工、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領域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安全生產的資金投入,建立企業安全生產投入的長效機制,保證企業達到法定的安全生產條件,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和《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廣東省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礦山、道路交通運輸、建筑施工、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領域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安全費用包括:
(一)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教育費用;
(二)從業人員配備勞動防護用品費用;
(三)安全設施、設備投入和維護保養費用;
(四)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的評估、整改、監控等費用;
(五)事故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投入及維護保養和事故應急救援演練費用。
第四條 安全費用的提取標準:
(一)煤礦企業的提取標準,按每噸煤10元提取。
(二)非煤礦山企業和煙花爆竹生產、批發企業按不低于其銷售總額的3%提取。
(三)危險化學品和民爆器材生產、儲存、運輸企業按不低于其銷售總額的2%提取。
(四)交通運輸、電力冶金企業按不低于當年銷售總額的1 %提取。
(五)建筑施工企業按不低于當年工程結算價的1%提取。
第五條 安全費用由企業按月提取,計入成本費用,專戶儲存,專項用于安全生產,不得挪用。安全費用提取額不能滿足安全生產實際投入需要的部分據實在成本中列支。
安全費用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按照稅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企業應當于每年初將上一年度安全費用的提取和使用情況,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其中,省管企業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市管企業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其他企業報所在地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于每年第一季度對企業上年度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情況檢查考核一次。
第七條 對不按照本辦法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費用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八十條、八十一條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令第1號《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三十五條、三十六條的規定處罰。
第八條 本辦法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會省財政廳、省國稅局、省地稅局解釋。
第九條 本辦法自2005年2月1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