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級以上市財政局、地方稅務局(不發深圳): 現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減免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180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地方法稅務局
二OO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減免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4]18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了規范稅收政策,進一步加強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征收管理,經研究決定,對《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關于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補充規定>的通知》([89]國稅地字第140號)的部分內容做適當修改。即:取消《關于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補充規定》中第九條“企業關閉、撤消后,其占地未作他用的,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批準,可暫免征收土地使用稅”的規定。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OO四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