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釋:全文廢止。參見:關于公布現行有效 全文失效廢止 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
廣州、各地級市國家稅務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統一二手車銷售發票式樣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5〕693號,以下簡稱《通知》)的精神,現將省局統一印制的《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式樣下發給你們,并就相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從2005年10月1日起,我省國稅系統全面啟用全國統一式樣的《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為一式五聯計算機票。規格為241mm×178mm,采用無碳復寫壓感紙印制,發票聯采用發票專用水印紙,套印“廣東省國家稅務局發票監制章”。各聯印色及用途等均按照《通知》有關規定執行,具體式樣見附件。
二、《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的12位發票代碼編排如下:在“商業”類中的第9位發票類別代碼中,用“7”代表《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其余11位代碼按《關于印發〈廣東省國稅系統普通發票分類代碼和發票號碼編制方案(試行)〉的通知》(粵國稅發〔2004〕147號)的規則進行編排。
三、在省物價局核定《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統一收費標準之前,各地可暫按1.1元/套的收費標準收取發票工本費,待省物價部門批復后再按核定的全省統一收費標準收取。
四、在《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啟用的同時,舊版發票應停止使用。凡在2005年10月1日前用票單位或個人已領購未填開的舊版發票一律作廢,請各地及時做好舊版發票的清理繳銷工作。
五、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要求,銷售二手車企業使用的開票軟件由省局負責開發,省局信息中心已在全省統一的申報軟件中增加了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的功能,軟件計劃在9月底下發。軟件的安裝和培訓由各地負責申報軟件維護的服務單位協助完成。
六、為了貫徹《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適應二手車交易方式變化,國家稅務總局征管司經商有關部門同意,已在9月15日下發的《關于修改〈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式樣問題的函》(征便函〔2005〕61號)中明確:“對《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式樣進行修改,刪除‘工商部門審核(蓋章)’字樣”。由于本次式樣的《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已下發各地,經請示國家稅務總局同意,對各地已領購本次式樣的發票可繼續使用,待該批發票使用完畢后,再重新印制沒有“工商部門審核(蓋章)”字樣的《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
附件: 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票樣(略)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