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釋:全文廢止。參見: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公布失效或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公告〔2016〕10)
汕頭市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海關進口罰沒車如何計算車輛購置稅的有關問題請示》(汕國稅發〔2005〕124號)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時,按規定提交車主身份證明、車輛價格證明、車輛合格證明、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的原件和復印件。如果納稅人申報納稅的車輛要求適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車輛購置稅稅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60號)第三條“關于計稅依據”第(三)款“按特殊規定確定的計稅依據”第4項“進口舊車、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受損的車輛、庫存超過三年的車輛、行駛8萬公里以上的試驗車輛、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車輛,計稅依據為納稅人提供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或有效憑證注明的計稅價格和有效證明。"的規定的,納稅人必須提交該車輛屬于“進口舊車、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受損的車輛、庫存超過三年的車輛、行駛8萬公里以上的試驗車輛、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車輛”的法定證明文件,否則不能適用。
你局車輛購置稅征收部門受理申報納稅的海關進口罰沒車輛,從提供的文件看,是從拍賣行購買的海關罰沒進口的舊車,屬于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應稅車輛,屬于已使用未完稅發生補稅行為的車輛,因此,其計稅價格,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第七條規定的最低計稅價格核定。
此復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二○○五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