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對有限責任公司用稅后利潤派送紅股和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請示》(云地稅發〔2005〕91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基本原則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盈余公積金轉增注冊資本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8〕333號)精神,有限責任公司用稅后利潤轉增注冊資本,實際上是該公司將稅后利潤向股東分配了股息、紅利,股東再以分得的股息、紅利增加注冊資本。因此,對屬于個人股東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轉增注冊資本)的部分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轉制為城市合作銀行過程中個人股增值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8〕289號)中“股份制企業股票溢價發行收入所形成的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由個人所得的數額,不作為應稅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而與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資本公積金分配個人所得部分,應當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將資產評估增值部分的資本公積金轉增注冊資本分配個人所得部分,應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