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各地級市國家稅務局、外經貿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 商務部關于進一步規范外貿出口經營秩序 切實加強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6〕24號,以下簡稱《通知》)轉發給你們,并補充如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各級稅務部門、外經貿主管部門要加強溝通與協作,做好國家新出臺政策的宣傳和輔導工作,指導并提請本地區的出口企業端正經營思想,規范經營行為,建立和完善企業內部管理制度,積極引導出口企業從事正常的出口貿易,進一步規范外貿出口經營秩序。嚴禁出口企業從事“四自三不見”等違背正常出口經營程序的出口業務,今后凡出口企業從事本《通知》所述的七種業務之一并向稅務機關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的,出口企業將承擔由此產生的相關責任。
二、各級稅務部門要切實加強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密切注意騙稅新動向,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防范和打擊騙取出口退稅的違法犯罪活動。對在出口貨物退(免)稅審核、審批及日常管理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要嚴格按規定嚴肅處理。
三、各地在執行過程中存在什么問題或發現騙稅新動向,請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