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低級以上市財政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不發深圳):
現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家禽行業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66號)轉發給你們。經請示省人民政府同意,對我省全省家禽養殖(包括種禽養殖)企業、家禽加工企業、冷藏冷凍企業及個人生產經營用的土地、房產和車船,免征2006年上半年(即全年減半征收)的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和車船使用稅。
請遵照執行。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二OO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家禽行業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5]16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應對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扶持家禽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05]56號)精神,現就家禽養殖業相關稅收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自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對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家禽加工企業和冷藏冷凍企業加工銷售禽肉產品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并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二、對家禽養殖(包括種禽養殖)、加工和冷藏冷凍企業進行家禽養殖(包括種禽養殖)、加工和冷藏冷凍所取得的所得免征2005年度企業所得稅,2006年視情況另行規定。
三、對企業或個人由于禽類撲殺所取得的財政專項補助,免征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對企業由于禽類撲殺所造成的凈損失,允許其所得稅前全額列支。
四、減收的增值稅、所得稅按現行財政體制負擔。
五、對禽類加工產品出口后的應退稅款,確保及時足額退給企業。
六、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在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或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部分地區對家禽養殖(包括種禽養殖)企業、家禽加工企業、冷藏冷凍企業及個人生產經營用的土地、房產和車船,適當減免2006年上半年度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和車船使用稅。
請遵照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OO五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