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釋:全文廢止。參見: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公布失效或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公告〔2016〕10)
云浮市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機動車輛入戶前遺失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如何處理的請示》(云國稅發〔 2005〕132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車輛購置稅稅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發〔2005〕47號)關于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以下簡稱完稅證明)遺失補辦有關規定,機動車輛入戶前遺失完稅證明的,車輛購置稅征收單位暫按以下辦法為納稅人補辦完稅證明:
一、納稅人申請遺失補辦完稅證明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納稅人提供的在《中國稅務報》或地級以上市公開發行的指定報刊上刊登的完稅證明遺失聲明(提供原件或經核對的復印件)。
(二)納稅人提供機動車輛尚未入戶登記的證明:
1.車輛合格證明原件(經審核后退還納稅人):國產車輛,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進口車輛,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檢驗檢疫進口機動車輛隨車檢驗單》或《貨物進口證明書》。
2.車輛價格證明(原件及一份復印件,原件經審核后退還納稅人):境內購置的車輛,提供《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注冊登記聯(第四聯);進口自用的車輛,提供《海關代征消費稅專用繳款書》(不屬于消費稅征收范圍的不用提供)、《海關關稅專用繳款書》,或《進出口貨物征免稅證明》。
二、新舊完稅證明的處理
新補發的完稅證明正本和副本加蓋“遺失補辦”戳記后交給納稅人,正本由納稅人留存,副本由納稅人提交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辦理車輛登記注冊手續。已聲明作廢的完稅證明正本或副本未遺失的,由車輛購置稅征收單位收回存入檔案。
三、車輛購置稅征收單位辦理此類業務時,必須認真審核,嚴格把關,防止出現虛報遺失、騙領完稅證明的行為。執行過程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報告省局。
此復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二○○五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