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市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典當行業企業所得稅適用稅率問題的請示》(汕地稅發[2005]179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經貿委《關于典當行業監管職責交接的通知》(銀發[2000]205號)規定:“取消典當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資格,將原由人民銀行監管的典當行業作為一種特殊的工商企業,交由國家經貿委統一歸口管理”,因此國家不再將典當行作為金融企業管理,為適應當時金融企業和中央企業的所得稅由國稅局負責征管,其它企業的所得稅由地稅局征管的規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典當行業企業所得稅征管和收入級次劃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77號)明確規定“中央企業事業單位、金融保險企業未投資或參股的典當企業,其所得稅征管工作一律改由地方稅務局負責”,因此,地稅局負責所得稅征管的典當行業不適用國家對金融企業的所得稅政策規定,其適用稅率按照現行對非金融企業的所得稅政策規定執行。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二00五年十一月九號
汕頭市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典當行業企業所得稅適用稅率問題的請示》(汕地稅發[2005]179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經貿委《關于典當行業監管職責交接的通知》(銀發[2000]205號)規定:“取消典當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資格,將原由人民銀行監管的典當行業作為一種特殊的工商企業,交由國家經貿委統一歸口管理”,因此國家不再將典當行作為金融企業管理,為適應當時金融企業和中央企業的所得稅由國稅局負責征管,其它企業的所得稅由地稅局征管的規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典當行業企業所得稅征管和收入級次劃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77號)明確規定“中央企業事業單位、金融保險企業未投資或參股的典當企業,其所得稅征管工作一律改由地方稅務局負責”,因此,地稅局負責所得稅征管的典當行業不適用國家對金融企業的所得稅政策規定,其適用稅率按照現行對非金融企業的所得稅政策規定執行。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二00五年十一月九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