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各地級市國家稅務局:
為進一步規范我省國稅系統稅收征管行為,促進稅收征管文書的規范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全國統一稅收執法文書式樣的通知》(國稅發〔2005〕179號)要求,省局制定下發《廣東省國家稅務局稅收征管文書》(附件1),并結合總局綜合征管軟件現有的功能以及我省推廣應用總局綜合征管軟件工作的需要,提出以下意見及說明,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各級國稅機關要充分認識稅收征管文書的重要性,規范使用稅收征管文書,按照下管一級的原則加強監督和檢查。
(一)總局綜合征管軟件已經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全國統一稅收執法文書式樣的通知》(國稅發〔2005〕179號,省局以粵國稅發〔2005〕296號文轉發)要求進行了修改補訂,并通過了測試。上線運行總局綜合征管軟件后,各地必須嚴格按規定制作和使用上述文件所制定的67個文書式樣。
(二)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換發稅務登記證件的通知》(國稅發〔2006〕38號)規定,全國自2006年8月1日起統一換發新的稅務登記證。為此,我省各地在8月1日前繼續使用舊版的稅務登記證及稅務登記表,在8月1日后待總局綜合征管軟件修改補訂后才正式使用新版稅務登記證及稅務登記表。省局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換發稅務登記證件的通知》制作了新的稅務登記證及有關稅務登記表的文書式樣。
二、稅收征管文書由各地區別以下情況和根據當地稅收征管工作的實際需求量進行印制使用。
(一)在稅收征管文書中的稅務登記證、臨時稅務登記證、發票領購簿、委托代征稅款證書是套打文書。其中稅務登記證、臨時稅務登記證已由國家稅務總局指定中標企業印制,各地自行征訂使用;發票領購簿、委托代征稅款證書由各地級市自行印制使用。
(二)各地必須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全國統一稅收執法文書式樣的通知》中《稅收執法文書標準》的要求制作和使用所需的其他文書。
(三)核準停業通知書(210302)、注銷稅務登記通知書(210322)等189個文書(具體名稱詳見附件2)在總局綜合征管軟件中已經設置了固定格式,完成審批后可以直接打印,不需預先印制,但應注意總局綜合征管軟件界面文書樣式與實際打印出來的結果可能會不一致,以實際打印出來的結果為準。
三、如省局制定的稅收征管文書種類不能滿足當地稅收征管業務需要的,可由各地級市局自行確定印制,并設定相應的編號。
四、由于進出口稅收業務主要通過出口退稅審核系統審核審批,所以部分涉及進出口稅收業務文書,在總局綜合征管軟件中沒有相應的編號。此外,個別文書屬于自制文書,在綜合征管軟件中也沒有相應的編號。
五、請各地將執行中的問題和建議及時報告省局(征管處)。
附件:1.廣東省國家稅務局稅收征管文書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二○○六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