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各地級市國家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新牌號、新規格卷煙消費稅計稅價格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國稅函〔 2006〕373號)轉發給你們,省局補充如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廣東中煙工業公司(廣東卷煙總廠)及其設在省內廣州、梅州、韶關、佛山、湛江市的生產點,應在新牌號、新規格卷煙投放市場試銷的當月,按照國家稅務總局5號令及本通知要求,報告省國家稅務局和有關生產點所在地主管國家稅務機關,同時提供卷煙實物樣品、外包裝、單包包裝。考慮到我省卷煙行業目前正在聯合重組,卷煙品牌經過優化整合后數量大幅減少,對新牌號、新規格卷煙包裝樣品圖象的掃描工作暫由省局負責。
二、廣東中煙工業公司(廣東卷煙總廠)應將新牌號、新規格卷煙試銷期投放的所有地區和有關零售點,以書面報告省國家稅務局,以便及時布置有關地區采集新牌號、新規格卷煙的市場零售價格。
三、各新牌號、新規格卷煙試銷地(零售點)主管國家稅務機關在接到省局卷煙價格采集函后,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5號令及本通知要求如實采集有關卷煙的零售價格,并按期上報省局。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2006年5月25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新牌號、新規格卷煙消費稅計稅價格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
國稅函〔 2006〕37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