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市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個人所得稅滯納金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按照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第六十九條“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百分之五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以及修訂前的《征管法》第四十七條“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的,由扣繳義務人繳納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的規定,對于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稅款的,無論適用修訂前還是修訂后的《征管法》,均不能向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加收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