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各地級市國家稅務局:
現將廣東省物價局、廣東省財政廳《關于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工本費的復函》(粵價函〔2006〕128號)轉發給你們,結合工作實際,省局提出如下要求,請一并執行。
一、由于省局今年要按時完成推廣應用總局綜合征管軟件的任務,且第一批單位的上線時間定于5月份,為方便會計核算、經費結算和調整統一征管軟件,決定從2006年6月1日起,對《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按0.85元/套的統一標準收取工本費。請各地及時做好收費標準的調整,并做好收費公示工作。
二、《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的工本費收入,按《轉發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國家稅務局系統行政性收費票據式樣的通知》(粵國稅發〔2005〕262號)有關規定執行。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廣東省物價局 廣東省財政廳關于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工本費的復函
粵價函〔2006〕128號
省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申請核定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統一收費標準的函》(粵國稅函〔2005〕466號)悉。根據《廣東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和原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于發布中央管理的稅務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的通知》(〔1992〕價費字111號)規定,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函復如下:
一、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規格:24.1×17.8cm;電腦版五聯)工本費為0.85元/套。
二、請通知有關收費單位到當地物價部門申(換)領《廣東省收費許可證》(行政事業性收費),實行收費公示,使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收費收入按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廣東省物價局 廣東省財政廳
二○○六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