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各地級市國家稅務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試行申報出口退稅免予提供紙質出口收匯核銷單的通知》(國稅函﹝2005﹞1051號),我省廣州市30戶出口企業已率先在全國開展了申報出口退稅免予提供紙質出口收匯核銷單的試點工作,并取得一定成效。《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擴大申報出口退稅免予提供紙質出口收匯核銷單試行出口企業范圍的通知》(國稅發﹝2006﹞91號)又將我省申報出口退稅免予提供紙質出口收匯核銷單的試行出口企業范圍擴大至廣州市、中山市、梅州市所有出口企業。目前,這三個市的試點工作運作正常。為推進“出口收匯核銷網上報審系統”的應用工作,促進貿易便利化,優化出口退稅服務,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和國家外匯管理局廣東省分局經研究決定:從2006年10月1日起(以出口企業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將申報出口退稅免予提供紙質出口收匯核銷單的試行出口企業范圍擴大至珠海市、佛山市、江門市、東莞市、惠州市和肇慶市(以下簡稱珠江三角洲6個市)的所有出口企業。珠江三角洲6個市試行申報出口退稅免予提供紙質出口收匯核銷單的管理辦法比照廣州市、中山市和梅州市的做法,按照國稅函﹝2005﹞1051號和國稅發﹝2006﹞91號規定執行。
珠江三角洲6個市的國家稅務局和外匯局應進一步加強協作、互相配合,確保試行申報出口退稅免予提供紙質出口收匯核銷單工作順利開展。珠江三角洲6個市國家稅務局使用的出口收匯核銷單電子數據統一由廣東省國家稅務局下發,具體工作將另行通知。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廣東省分局
二○○六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