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各地級市國家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換發稅務登記證件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發〔2006〕10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降低稅務登記證件工本費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762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稅系統稅務登記證件接收有關事項的通知》(國稅函〔2006〕763號)等3個文件轉發給你們,省局提出以下補充意見,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關于統一納稅人識別號問題。由于我省國稅系統使用總局綜合征管軟件,而地稅系統使用自行開發的征管軟件,兩套軟件無法實現無縫對接和數據的共享,因此,我省尚未實現國、地稅部門管轄的納稅人識別號的完全統一。鑒于目前我省國、地稅部門對尚未賦予行政區域碼的經濟開發區使用不同編碼進行管理,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稅務登記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37號)的規定要求,對國家還沒有賦予行政區域碼的各類經濟開發區,有關市局應主動與地方稅務局協商其行政區域碼第5、6位識別碼的統一辦法并上報省局,由省局與省地方稅務局研究統一確定并下發執行。
二、關于總局綜合征管軟件07補丁問題。換發稅務登記證件工作必須按總局綜合征管軟件07補丁的業務流程操作。省局計劃于10月完成對總局綜合征管軟件07的補丁升級工作,之后各地可啟動證件的打印和發放。
三、關于臨時經營納稅人管理問題。對應領取而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的臨時經營者,明確不得辦理臨時稅務登記,但應賦予納稅人識別號,并納入總局綜合征管軟件系統進行管理。對于過去已辦理臨時登記證件的,可以保留原納稅人識別號,進入總局綜合征管軟件系統進行管理,在新的稅務登記證件啟用前,對該類納稅人應繳銷發票,收回舊證,不發新證。
為加強和規范管理,對臨時登記納稅人和無證照經營納稅人的納稅人識別號統一按20位碼進行編制,即以上述納稅人的身份證號碼加補充碼(0)至20位滿位。零散稅源的納稅人的納稅人識別號也統一按20位碼進行編制,編制方法為:L+身份證件號碼+補充碼(0)。
四、關于工本費定價問題。根據總局關于國、地稅統一收費標準的要求,省局經與省地稅局協商,由省地稅局牽頭聯合向省物價局報批新的稅務登記證件收費標準,有關內容將另行通知。
五、關于外框收費問題。根據省物價部門《關于證照外框收費問題的通知》(粵價函〔2005〕114號),省局重申明確我省國稅系統不再有償發放稅務登記證件外框。
六、關于新辦稅務登記的處理問題。在全省國稅系統統一換證之前,各地對確有需要的新辦稅務登記納稅人可暫發舊的稅務登記證,并按原標準收取工本費,但在比照 2006年上半年新辦稅務登記的規定補發新的稅務登記證時不得再次收費。
七、關于聯合辦證問題。根據總局要求,各地要從便民、利民的高度認識和開展聯合辦證工作。要主動加強和地稅部門的溝通和協調,積極就宣傳公告、行政區域代碼、納稅人識別號編碼原則等問題交換意見,協同開展,打好基礎。有條件的地方要積極探索開展聯合辦證試點工作,并及時報道和總結經驗。
八、關于套印公章和證件驗收問題。稅務登記證件(正本和副本內芯)可由中標生產廠家套印發證稅務機關的印章,如有需要,請各市在統計上報證件印制數量的同時將公章印模一并上報省局。各地在接收稅務登記證件時,必須指定專人負責,嚴格組織驗收。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二〇〇六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