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各地級市國家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2號,以下簡稱《通知》)省局已原文轉發各市,結合部分地區在政策執行中反映的一些問題,經請示國家稅務總局,省局補充如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關于出口貨物視同內銷征稅的有關問題。各級稅務機關要進一步加強對應視同內銷征稅的出口貨物的稅收管理,做好征稅與退稅環節的銜接,建立和完善征、退稅部門溝通協調的工作制度,嚴格按照總局和省局的有關規定,對屬于應視同內銷征稅的出口貨物及時予以征稅。同時,各地要加強對出口企業的政策宣傳,要求企業對應視同內銷征稅的出口貨物按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征稅部門進行納稅申報,并按規定做好有關賬務處理。
二、關于一般納稅人以進料加工復出口貿易方式出口視同內銷貨物征稅的計算問題。《通知》第一條關于一般納稅人以進料加工復出口貿易方式出口視同內銷征稅貨物計算應納稅額公式中,征收率按照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外貿企業4%,生產企業6%)執行。同時,對上述貨物,應對其進項稅額進行相應轉出,如無法準確劃分需轉出的進項稅額部分,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及《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65號)第四條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三、關于已計算免抵退稅的出口貨物轉為視同內銷征稅的調整問題?!锻ㄖ返诙l規定:對已計算免抵退稅的,生產企業應在申報納稅當月沖減調整免抵退稅額。在具體操作中,各地可按省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粵國稅發〔2004〕195號)的規定作如下處理:在沖減企業當期免抵退稅出口額、單證齊全出口額,并相應沖減當期免抵退稅額等有關欄目數額(當期相應數額不足沖減的部分可在下期繼續沖減)的同時,對這部分出口貨物按規定視同內銷征稅。
四、關于新發生出口業務的企業和小型出口企業免抵退稅計算問題?!锻ㄖ穼π掳l生出口業務的企業和小型出口企業免抵退稅計算辦法由退稅審核期為12個月改為統一的按月計算免抵退稅的辦法??紤]到企業部分6月30日前出口的貨物與7月1日后出口的貨物可能在同一申報期內進行免抵退稅單證收齊申報,而在同一申報期內無法分別按兩種辦法計算免抵退稅的實際情況,對該兩類企業如以出口貨物報關單上的出口日期為準從2006年7月1日起執行有困難,各地也可以申報日期為準,從2006年10月1日起執行統一的按月計算免抵退稅辦法。對新發生出口業務的企業需提前按月計算辦理免抵退稅的,繼續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139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五、關于從事進料加工的生產企業,辦理《生產企業進料加工登記申請表》及進料加工登記手冊核銷手續申報時限問題。為避免企業多次往返稅務部門,各市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要求企業在規定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或免抵退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生產企業進料加工登記申請表》及申報辦理核銷手續。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二○○六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