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級以上財政局、地方稅務局(不發深圳):
現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鐵道通信信息有限責任公司等單位房產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90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二OO六年八月三十日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鐵道通信信息限責任公司等單位房產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6]9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準,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對鐵道通信信息有限責任公司自用的房產、土地繼續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自2006年1月1日起,對中國鐵路物資總公司、中鐵建設開發中心和鐵道部第一、二、三、四設計院恢復征收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的鐵路運輸企業范圍及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36號)第三條同時廢止。
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OO六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