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級以上市財政局、地方稅務局(不發深圳): 現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62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6]16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適應經濟形勢發展變化的需要,完善稅制,現將印花稅有關政策明確如下: 一、對納稅人以電子形式簽訂的各類應稅憑證按規定征收印花稅。 二、對發電廠與電網之間、電網與電網之間(國家電網公司系統、南方電網公司系統內部各級電網互供電量除外)簽訂的購售電合同按購銷合同征收印花稅。電網與用戶之間簽訂的供用電合同不屬于印花稅列舉征稅的憑證,不征收印花稅。 三、對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按產權轉移書據征收印花稅。 四、對商品房銷售合同按照產權轉移書據征收印花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