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方稅務局,省局直屬稅務分局,省局稽查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石油企業工資結余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105號)文的規定,廢止《關于企業所得稅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粵地稅發[1999]12號)第四點“工效掛鉤企業工資列支問題”的規定,請遵照執行。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二OO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各市地方稅務局,省局直屬稅務分局,省局稽查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石油企業工資結余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105號)文的規定,廢止《關于企業所得稅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粵地稅發[1999]12號)第四點“工效掛鉤企業工資列支問題”的規定,請遵照執行。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二OO七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