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級以上市財政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不發深圳):
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國產重型燃氣輪機稅收政策執行期限的通知》(財稅[2008]20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二OO八年三月十三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國產重型燃氣輪機稅收政策執行期限的通知
財稅[2008]2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鑒于“十五”期間增值稅政策沒有重大改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產重型燃氣輪機稅收政策的補充通知》(財稅[2004]124號)所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的期限執行至2007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產重型燃氣輪機稅收政策的補充通知
財稅[2004]12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海關廣東分署、天津、上海特派辦各直屬海關,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準,對中國東方電氣集團和哈爾濱動力設備股份有限公司生產銷售型號為PG9351FA、PG935lFA+E、M701F的重型燃氣輪機,自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實行下列稅收政策:
1、對中國東方電氣集團和哈爾濱動力設備股份有限公司為生產上述型號的重型燃氣輪機而進口的關鍵零部件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具體免稅清單由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審定,具體操作辦法由海關總署另行制定。
2、對中國東方電氣集團和哈爾濱動力設備股份有限公司生產銷售上述型號的重型燃氣輪機免征增值稅,其發生的進項稅額在其他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中抵扣,不足抵扣的予以退還。具體操作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產重型燃氣輪機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132號)中的有關政策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規定為準。
特此通知。
財政部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二○○四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