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推行網上申報后流轉稅納稅人紙質資料報送問題的請示》(東國稅發〔2007〕110號)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落實“兩個減負”優化納稅服務工作的意見》(國稅發〔2007〕106號)的規定,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一、除機動車輛生產經銷企業、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因CTAIS未采集其電子申報數據,仍需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機動車輛稅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79號)及《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稅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2002〕第2號)的規定要求按月報送紙質申報資料外,其余通過互聯網進行增值稅、消費稅納稅申報的一般納稅人可半年、小規模納稅人可一年報送一次紙質申報資料。
二、納稅人按月在網上完成電子申報及稅款繳納后,當年度1-6月的紙質申報資料在7月底前報送,當年度7-12月的紙質申報資料在次年1月底前報送。納稅人需要辦理注銷的,必須將紙質申報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后方可按規定辦理注銷手續。主管稅務機關在接收納稅人的紙質申報資料時,要仔細核對報送資料是否齊全,如有缺漏的應及時告知,納稅人應在報送期限結束后10內補齊缺漏資料。
備查資料是否報送及報送期限由各地級市國稅局根據管理需要自行規定。
三、月度終了后,納稅人應將申報資料及各類抵扣憑證認真整理并裝訂成冊,妥善保存。因保存不善而發生資料丟失、破損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關規定處罰。
此復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抄送:廣州、各地級市國家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