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各地級市國家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務院第四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后涉及簡并納稅人涉稅資料業務操作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56號,以下簡稱《通知》)轉發給你們,省局補充以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省局已根據《通知》要求,對總局綜合征管軟件(CTAIS2.0)中的文書設置進行了調整,同時根據我省國稅工作實際情況,補充了有關涉稅審批業務操作處理辦法(見附表《保留的辦稅業務表》),請各地按照調整和補充的規定進行操作。
二、有關建立收支憑證粘貼簿和進銷貨登記簿的管理,按照《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和《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省局之前發文與之有沖突的,按現行規定執行,具體管理辦法由各地國稅機關確定,省局不作統一規定。
附表:保留的辦稅業務表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二○○八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