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各地級市國家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石腦油消費稅免稅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45號,以下簡稱《通知》)轉發給你們,省局補充如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石腦油購、銷雙方企業主管國稅機關應按照《通知》要求認真做好石腦油免征消費稅管理各項工作,切實加強對《石腦油使用管理證明單》(以下簡稱《證明單》)的發放、使用、核銷和申報比對管理,銷貨方主管國稅機關要重點做好企業申報免稅的石腦油與收回《證明單》回執聯中注明的石腦油數量之間的比對工作,購貨方主管國稅機關要重點根據企業臺帳記錄的石腦油領、用、存數量與企業實際生產、銷售和庫存的石腦油數量進行比對分析,并在此基礎上做好成品油生產企業的納稅評估工作。
二、《證明單》由省局統一印制,各相關國稅部門要根據實際需要及時做好領用計劃,有關領用的具體事宜另行通知。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二○○八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