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印有企業名稱發票變更繳銷手續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8〕929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二O O八年十二月五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印有企業名稱發票變更繳銷手續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8]929號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你局《關于辦理發票變更有關問題的請示》(粵地稅發〔2008〕197號)收悉。《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29條規定,“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稅務登記的同時,辦理發票和發票領購簿的變更、繳銷手續”,但印有企業名稱發票與其他發票在辦理行政審批、發票樣式、領購方式、領購數量等方面均有區別,且現行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尚無具體規定,為了統一有關操作流程,現就辦理印有企業名稱發票變更、繳銷手續問題批復如下:
一、企業在辦理變更稅務登記的同時,辦理發票變更手續,并重新辦理印有企業名稱發票的行政審批手續。
二、主管稅務機關向企業下達限期繳銷舊版發票的通知,在繳銷限期未滿之前舊版發票可繼續使用。具體繳銷限期,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企業用票情況確定。
三、完成印有企業名稱發票的行政審批手續后,辦理企業印制新版發票和變更發票領購簿手續。
四、辦理企業領購新版發票事宜,并按期繳銷舊版發票。
國家稅務總局
二OO八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