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各地級市國家稅務局:
為打擊和防范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偷逃騙稅的違法犯罪活動,進一步加強對商貿企業的增值稅征收管理,2007年省局下發了《關于增值稅專用發票存根聯滯留票專項核查中走逃企業有關情況的通報》(粵國稅函〔2007〕572號,以下簡稱572號文),對強化商貿企業增值稅征收管理提出了具體要求。最近一段時間以來商貿企業虛開和利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偷逃稅款的現象又有所抬頭,此類企業以取得套打(抵扣聯的金額、稅額及密文認證相符,但銷貨單位、購貨單位、納稅人識別號、貨物名稱等中文字符與實際不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為進項抵扣,大肆進行虛開發票偷逃稅款。為此,省局要求各地嚴格按照572號文規定,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商貿企業管理,并重申和明確如下意見:
一、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入輔導期管理的商貿企業一般納稅人的管理規定。新辦商貿企業申請一般納稅人認定的,應提供法人代表第二代居民身份證或護照原件及復印件;在納稅輔導期期間,主管稅務機關應與其法定代表人、出資人等進行兩次以上(含兩次)的約談,了解企業實際經營情況。對輔導期滿申請轉為正常一般納稅人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全面審查,凡存在輔導期內連續或累計3個月及以上零負申報、稅負偏低、虛開或接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等情況之一的,應延長輔導期,時間掌握原則上不少于6個月。
變更企業法人代表的中小型商貿企業(設有固定經營場所,注冊資金在500萬元以下、人員在50人以下),變更前連續12個月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納入或重新納入輔導期管理:
(一)累計3個月及以上零負申報或稅負偏低等經營異常;
(二)大量運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或農產品收購發票抵扣稅款;
(三)虛開或接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
二、加強對輔導期商貿企業發票及進項稅額抵扣的管理。按規定實行限量限額發售專用發票,增購專用發票需預繳增值稅,利用專用發票和其它抵扣憑證抵扣進項稅額實施“先比對,后扣稅”有關規定。
三、延長或重新納入輔導期管理的商貿企業,每月除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有關申報資料外,還應提供所有進項抵扣憑證原件或復印件、銷售明細清單(詳細列明每月銷售商品品目、單價及數量,支付貨款的方式)等。稅收管理員應對其進行不定期實地檢查,及時、準確掌握納稅人的進、銷、存情況。
四、對于發生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的商貿企業,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應按照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暫停其領購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資格。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二○○八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