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各地級市國家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管理系統推行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8〕761號)轉發給你們,結合我省實際,省局補充如下要求,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各級國稅機關要迅速制定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管理系統企業培訓、企業端防偽稅控開票系統軟件升級的工作方案,務必按時完成培訓和軟件升級工作。
二、請各市國稅局立即統計尚未升級為一機多票系統的所屬企業戶數和稅控機的臺數,于2008年10月15日前上報到省局FTP服務器(“//86..16.16.30/centre/流轉稅管理處/紅字發票通知單管理/數據上報”目錄下)。
三、各地對納稅人的開票系統升級時,應將非一機多票開票系統的防偽稅控機全部升級為最新的開票版本,加載升級時,可把非一機多票開票系統的稅控機集中在市或縣(區)國稅局,由稅務機關協助服務單位完成加載升級工作。
四、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系統統一集中到地級以上市國稅局,在10月31日前由稅務機關協助服務單位共同完成金稅卡底層加載和上層軟件升級工作。
五、各主管國稅機關要設置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開具崗和審核檢查崗,負責升級后的增值稅防偽稅控稅務端開具、管理《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2008年10月10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管理系統推行工作的通知
國稅函〔2008〕76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為了加強增值稅的征收管理,堵塞漏洞,稅務總局決定全面推廣應用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紅字發票通知單管理系統),現將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系統培訓
(一)稅務端培訓工作
稅務總局負責組織對各省師資班培訓工作。各省負責本省相關崗位人員的培訓,培訓工作于2008年9月30日前完成。具體培訓安排如下:
1.2008年9月中下旬稅務總局組織完成全國各省師資人員的培訓,時間、地點和參加人員另行通知。
2.2008年9月30日前各省負責組織完成本省具體操作崗位人員的培訓。
(二)企業端培訓工作
2008年10月1日—11月30日各地應完成對防偽稅控企業的培訓。
對于已經升級為一機多票系統的企業,培訓采用免費、集中方式,由各主管稅務機關負責提供培訓場所,并做好宣傳和組織工作,各地服務單位免費提供培訓師資。培訓內容包括稅務人員對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相關業務政策規定的宣講,以及服務單位人員對開票系統升級和操作事項的介紹。
對于尚未升級為一機多票系統的企業,還應由服務單位進行一機多票開票系統的培訓,具體培訓方案參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行增值稅防偽稅控一機多票系統的通知》(國稅發〔2006〕78號)。
二、系統升級
(一)稅務端升級工作
2008年9月30日前稅務總局組織相關軟件開發單位完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稅局稅務端相關系統的升級工作,具體安排另行通知。
(二)企業端升級工作
各地應在2008年10月1日—11月30日完成企業端開票系統的升級工作,對于不同版本的開票系統,升級方法有所不同,具體方法如下:
1.對于已經升級為一機多票系統的企業,原則上由企業使用升級光盤自行完成軟件升級工作。升級光盤在企業參加培訓時免費發放,在升級不成功或系統異常情況下,由各地服務單位提供免費上門升級服務。
2.對于尚未升級為一機多票系統的企業,升級方案參照國稅發〔2006〕78號文件要求。
3.主機共享系統企業需要進行上層軟件升級,升級工作由服務單位上門完成。
4.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系統需要進行金稅卡底層加載和上層軟件升級,由稅務機關協助服務單位共同完成。
三、系統運行
2008年10月1日起,全國國稅系統必須使用紅字發票通知單管理系統開具《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以下簡稱《通知單》),停止使用原方式開具《通知單》。企業必須在2008年11月30日前完成開票系統的升級工作,已經升級的企業自升級之日起使用新的開票系統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
四、有關要求
(一)2008年10月1日起,各主管稅務機關應指定相關崗位人員通過升級后的增值稅防偽稅控稅務端系統開具、管理《通知單》。對《通知單》在開具校驗、報稅核銷中發現的異常信息,應由相關崗位人員及時轉審核檢查崗位進行核查處理。
(二)根據紅字發票通知單管理系統試運行的實際情況,稅務總局對《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和《通知單》表單進行了修改,新表單格式見附件。2008年10月1日起,對新申請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企業統一啟用新表單。
(三)經認證屬于無法認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崗位人員必須在認證子系統中確認并保存無法認證的結果。
(四)在企業申報時,申報征收崗位人員應嚴格審核已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否取得有效的《通知單》,對未取得有效《通知單》的,應及時轉審核檢查崗位,由審核檢查崗位人員按照相關規定進行核查處理。
(五)企業開票系統升級后,對其取得的按原方式開具的《通知單》,必須在2008年11月30日之前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2008年12月1日之后不得再作為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依據。對于按原方式開具的《通知單》在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時,須按16位編碼規則錄入《通知單》編號,編碼規則為:1234569911+6位原方式開具的《通知單》編號(原方式開具的《通知單》編號若超過6位,則取其后6位;若不足6位,則在原編號前補0)。
(六)此次升級工作涉及面廣,時間緊迫,各地稅務機關要高度重視,認真組織落實,要運用各種方式做好對納稅人的宣傳輔導工作,并監督各地服務單位免費將光盤發放給所有企業,不得借此次升級強行收取各種費用或搭售設備。
各地實施中如有問題請與稅務總局呼叫中心(400-811-2366)聯系。
國家稅務總局
2008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