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級以上市財政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不發深圳)
現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國旅集團有限公司重組上市資產評估增值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82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二OO八年九月十九日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國旅集團有限公司重組上市資產評估增值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8]8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支持中國國旅集團有限公司整體改制上市工作,經國務院批準,現對其改制過程中資產評估增值涉及的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明確如下:
一、中國國旅集團有限公司在整體改制上市過程中發生的資產評估增值42,612.36萬元,直接轉計中國國旅集團有限公司的資本公積,作為國有資本,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對上述經過評估的資產,中國國旅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屬子公司可按評估后的資產價值計提折舊或攤銷,并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OO八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