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方稅務局,省局直屬稅務分局:
根據全國人大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200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和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2006年國務院令第483號)的有關規定,現就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房產稅有關減免稅政策后有關問題的通知》(粵地稅發〔2004〕332號)和《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放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審批項目管理層級后有關問題的通知》(粵地稅函〔2004〕661號)中的“對困難減免的認定原則”部分作相應調整,以加強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征收管理,解決納稅人的實際困難。各級地稅部門在辦理困難減免審批時,應當嚴格把關,認真審核,對納稅人按章納稅確有困難,符合以下六種情形之一的,可酌情給予減稅或免稅的優惠:
一、納稅人因停產、停業、歇業、辦理注銷等原因而導致房產、土地閑置,造成納稅確有困難的;
二、受市場因素影響,納稅人難以維系正常生產經營,出現較大虧損的,或支付給職工的平均工資不高于當地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在崗職工平均工資,且納稅人當期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后,不足以繳納稅款的;
三、納稅人因政策性虧損,造成納稅困難的;
四、因不可抗力,如風、火、水、震等嚴重自然災害和其他意外社會現象,導致納稅人發生重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重大影響,造成納稅困難的;
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要求或屬于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扶持產業的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的;
六、其他經省地方稅務局批準的納稅確有困難的納稅人。
本通知自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二OO九年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