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釋:全文廢止。參見:關于公布現行有效 全文失效廢止 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
廣州、各地級市國家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1079號)轉發給你們,省局補充如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廣東省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管理暫行辦法》及相關認定管理規定仍繼續執行。
二、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小規模納稅人企業,2008年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超過100萬元,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小規模納稅人企業,2008年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超過180萬元的,必須按現行有關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未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的,應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二○○九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