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各地級市國家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出具稅務證明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122號)轉發給你們,省局提出如下補充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各級國稅機關要高度重視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提交稅務證明的工作,既要充分憑借此項措施加強稅源控制和稅收征管,同時又要提高工作效率,積極采取有效措施,按照相關要求,做好稅務證明的出具工作。
二、各級出具稅務證明的國稅機關,必須指定專人負責開具稅務證明,并嚴格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提交稅務證明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8〕64號)中所規定的內容開具稅務證明,凡境內機構和個人在提供有關證明資料后,各級國稅機關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出具稅務證明。對無須出具稅務證明的對外付匯項目,各級稅務機關要做好解釋溝通工作。
三、各級主管稅務機關要及時統計《稅務證明》出具情況,并于次年1月30日前將《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出具〈稅務證明〉情況年度統計表》報省局國際稅務管理處。
各地在執行過程中有什么問題,請及時向省局反映。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二○○九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