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各地級市國家稅務局: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2009年部分節假日安排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08〕42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2008年春節期間申報納稅期限順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71號)精神以及《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省局決定在總局綜合征管軟件(CTAIS2.0)設置2009年各個月份申報征收期限,具體情況通知如下:
1月申報期:增值稅(按月)、消費稅(按月)、企業所得稅(按月、按季)的申報期延長至1月20日;個人所得稅(利息稅)申報期延長至1月12日。
4月申報期:增值稅(按季、按月)、消費稅(按季、按月)、企業所得稅(按季、按月)的申報期延長至4月20日;個人所得稅(利息稅)申報期延長至4月10日。
5月申報期:增值稅(按月)、消費稅(按月)、企業所得稅(按月)的申報期延長至5月20日;個人所得稅(利息稅)申報期延長至5月12日。
10月申報期:增值稅(按季、按月)、消費稅(按季、按月)、企業所得稅(按季、按月)的申報期延長至10月27日;個人所得稅(利息稅)申報期延長至10月19日。
年度申報期: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期限和匯算清繳期限延長至6月9日。
對于沒有調整設置的2月、3月、6月、7月、8月、9月、11月和12月等8個月份,其申報期限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總局綜合征管軟件(CTAIS2.0)將休假日期滿的次日作為期限的最后一日自動調整。金稅工程各子系統所涉及的時間參數設置仍按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時間執行。
如有特殊規定將另行通知。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