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各地級市國家稅務局:
現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6號,以下簡稱《通知》)轉發給你們,省局補充明確如下,請一并貫徹執行。
根據《通知》第七條規定應取得《資源綜合利用認定證書》的納稅人,應當按照《廣東省經濟貿易委員會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印發〈國家鼓勵的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粵經貿環資〔2006〕801號)的有關規定,申請并取得《資源綜合利用認定證書》,否則不得申請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現行稅收減免稅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辦理減免稅手續。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