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各地級市國家稅務局:
為進一步規范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申報管理,優化納稅服務,切實落實“兩個減負”,減輕納稅人及基層稅務機關的辦稅負擔,現對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 納稅人須通過電子申報軟件進行納稅申報必報資料的電子信息采集,制作電子申報數據文件,并在納稅申報期內按時將電子申報數據文件,連同紙質的《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一式兩份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其余的必報資料凡通過電子信息采集和報送的,無需報送紙質;未通過電子信息采集的應報送紙質。
納稅人在辦理當月納稅申報后應打印所有必報資料,按月整理裝訂,并按公歷年度歸檔管理。
二、 主管稅務機關應通過征管系統對納稅申報電子資料是否齊全及申報數據是否符合邏輯關系進行系統自動審核,資料不齊或填寫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主管稅務機關對納稅人報送的紙質《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第34欄“本期應補(退)稅額”和征管系統接收的電子信息相應欄次進行比對,并按照稅務總局“一窗式”管理要求處理,確認無誤后加蓋業務專用章簽收,一份退還納稅人,一份稅務機關留存。
三、納稅人在月度終了后,應在申報抵扣的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聯上自行加蓋“×年×月已申報抵扣”章后進行裝訂(印章由納稅人自行刻制,樣式見附件),沒有抵扣聯的增值稅抵扣憑證應先在發票聯原件上加蓋印章,并復印裝訂歸檔。對認證相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稅務機關不再加蓋“認證相符”章。
四、本通知從2009年1月1日(稅款所屬時期)開始執行,此前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執行。
附件: “×年×月已申報抵扣”(印模式樣)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