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方稅務局(不發深圳),省局直屬稅務分局: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30號)的規定,省局制定了適用于采取應稅所得率征收方式的企業所得稅居民納稅人填報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B類)》及附表。現將《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B類)》及附表印發給你們,請各地稅務機關及時做好上述報表的印制、發放、學習及培訓工作。
附件:1.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B類)
2.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B類)填報說明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二O O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附表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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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過渡期優惠明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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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報時間: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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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額單位:元(列至角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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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次 |
項 目 |
金 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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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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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軟件生產企業、集成電路企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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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二)轉制科研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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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三)文化事業單位轉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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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四)生產和裝配傷殘人員專門用品企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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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五)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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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六)監獄、勞教企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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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七)享受“兩免三減半”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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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八)享受“五免五減半”的港口碼頭外商投資企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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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追加投資單獨享受所得稅定期減免優惠的外商投資企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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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享受延長三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優惠的先進技術外商投資企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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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享受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的能源、交通、港口、碼頭外商投資企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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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享受“外商投資在3000萬美元以上,回收投資時間長的項目”優惠,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外商投資企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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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新辦文化企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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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經濟特區新設立高新技術企業優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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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辦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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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B類)填報說明
一、本表為按照核定征收管理辦法中核定應稅所得率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居民納稅人在年度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時使用。核定應稅所得率的納稅人按收入總額核定、按成本費用核定、按經費支出換算分別填寫。
二、本表表頭項目:
1、“稅款所屬期間”:納稅人填報的“稅款所屬期間”為公歷1月1日至12月31日。
納稅人年度中間開業的納稅人填報的“稅款所屬期間”為實際生產經營之日的當月1日至12月31日。
納稅人年度中間發生合并、分立、破產、停業等情況的,填報公歷當年1月1日至實際停業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產之日的當月月末。
納稅人年度中間開業且年度內中間又發生合并、分立、破產、停業等情況的,填報實際生產經營之日的當月1日至實際停業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產之日的當月月末。
2、“納稅人識別號”:填報稅務機關核發的稅務登記證號碼(15位)。
3、“納稅人編碼”:填報地稅機關核發的納稅人編碼號碼。
4、“納稅人名稱”:填報稅務登記證中的納稅人全稱。
三、具體項目填報說明
1、第1行 “收入總額”:按照收入總額核定應稅所得率的納稅人填報此行。填寫本年度累計取得的各項收入金額,其中納稅人按照稅法規定可享受的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減計收入從該行中減除后填報。
2、第2行“稅務機關核定的應稅所得率”:填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的應稅所得率。
3、第3行“應納稅所得額”:填報計算結果,其中納稅人按照稅法規定可享受所得減免優惠的金額在本行中減除后填報。計算公式:應納稅所得額≤第1行“收入總額”×第2行“稅務機關核定的應稅所得率”。
4、第4行 “成本費用總額”:按照成本費用核定應稅所得率的納稅人填報此行。填寫本年度累計發生的各項成本費用金額。
5、第5行“稅務機關核定的應稅所得率”:填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的應稅所得率。
6、第6行“應納稅所得額”:填報計算結果,其中納稅人按照稅法規定可享受所得減免優惠的金額在本行中減除后填報。計算公式:應納稅所得額≤第4行 “成本費用總額”÷(1-第5行“稅務機關核定的應稅所得率”)×第5行“稅務機關核定的應稅所得率”。
7、第7行“經費支出總額”:按照經費支出換算收入方式繳納所得稅的納稅人填報此行。填報累計發生的各項經費支出金額。
8、第8行“經稅務機關核定的應稅所得率”:填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的應稅所得率。
9、第9行“換算的收入額”:填報計算結果。計算公式:換算的收入額=第7行“經費支出總額”÷(1-第8行“稅務機關核定的應稅所得率”)。
10、第10行“應納稅所得額”:填報計算結果,其中納稅人按照稅法規定可享受所得減免優惠的金額在本行中減除后填報。計算公式:應納稅所得額≤第8行“稅務機關核定的應稅所得率”×第9行“換算的收入額”。
11、第11行 “稅率”: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的25%稅率。經濟特區企業按照國稅發[2007]39號文規定的稅率填寫。
12、第12行“應納所得稅額”
按照收入總額核定應稅所得率的納稅人,應納所得稅額=第3行“應納稅所得額” ×第11行“稅率”
按照成本費用核定應稅所得率的納稅人,應納所得稅額=第6行“應納稅所得額” ×第11行“稅率”
按照經費支出換算應納稅所得額的納稅人,應納所得稅額=第10行“應納稅所得額” ×第11行“稅率”
13、第13行“減免所得稅額”:填報當期實際享受的減免所得稅額,第13行≤第12行。包括享受減免稅優惠過渡期的稅收優惠、小型微利企業優惠、高新技術企業優惠及經稅務機關審批或備案的其他減免稅優惠。本行=附表一《稅收優惠明細表》第33行“減免稅合計”+第40行“抵免所得稅額合計”。
14、第14行“已預繳的所得稅額”:填報當年累計已預繳的企業所得稅額。
15、第15行“應補(退)所得稅額” :填報計算結果。計算公式:應補(退)所得稅額=第12行“應納所得稅額”-第13行“減免所得稅額”-第14行“已預繳的所得稅額”。
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B類)
附表一《稅收優惠明細表》填報說明
一、適用范圍
本表適用于實行核定征收辦法中的應稅所得率征收方式的企業所得稅居民納稅人填報。
二、填報依據和內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填報本納稅年度發生的免稅收入、減計收入、加計扣除、減免所得額、減免稅和抵免稅額。
三、有關項目填報說明
(一)免稅收入
1.第2行“國債利息收入”:填報納稅人持有國務院財政部門發行的國債取得的利息收入。
2.第3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填報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另一居民企業所取得的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3.第4行“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填報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不包括從事營利性活動所取得的收入。
4.第5行“其他”:填報國務院根據稅法授權制定的其他免稅收入稅收優惠政策。
(二)減計收入
1.第7行“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填報納稅人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內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非國家限定并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本行填報政策規定減計10%收入的部分。
2.第8行“其他”:填報國務院根據稅法授權制定的其他減計收入稅收優惠政策。
(三)加計扣除額合計
1.第10行“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填報納稅人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實行100%扣除基礎上,按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的金額。
2.第11行“安置殘疾人員所支付的工資”:填報納稅人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額。
3.第12行“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支付的工資”:填報國務院根據稅法授權制定的其他就業人員支付工資優惠政策。
4.第13行“其他”:填報填報國務院根據稅法授權制定的其他加計扣除稅收優惠政策。
(四)減免所得額合計
1.第16行“蔬菜、谷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填報納稅人種植蔬菜、谷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取得的免征企業所得稅項目的所得額。
2.第17行“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填報納稅人從事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免征企業所得稅項目的所得額。
3.第18行“中藥材的種植”:填報納稅人從事中藥材的種植免征企業所得稅項目的所得額。
4.第19行“林木的培育和種植”:填報納稅人從事林木的培育和種植免征企業所得稅項目的所得額。
5.第20行“牲畜、家禽的飼養”:填報納稅人從事牲畜、家禽的飼養免征企業所得稅項目的所得額。
6.第21行“林產品的采集”:填報納稅人從事采集林產品免征企業所得稅項目的所得額。
7.第22行“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填報納稅人從事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免征企業所得稅項目的所得額。
8.第23行“遠洋捕撈”:填報納稅人從事遠洋捕撈免征企業所得稅的所得額。
9.第24行“其他”:填報國務院根據稅法授權制定的其他免稅所得稅收優惠政策。
10.第26行“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填報納稅人從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種植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項目的所得額。
11.第27行“海水養殖、內陸養殖”:填報納稅人從事海水養殖、內陸養殖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項目的所得額。
12.第28行“其他”:填報國務院根據稅法授權制定的其他減稅所得稅收優惠政策。
13.第29行“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填報納稅人從事《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電力、水利等項目的投資經營的所得。不包括企業承包經營、承包建設和內部自建自用該項目的所得。
14.第30行“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填報納稅人從事公共污水處理、公共垃圾處理、沼氣綜合開發利用、節能減排技術改造、海水淡化等項目所得。
15.第31行“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填報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16.第32行“其他”:填報國務院根據稅法授權制定的其他稅收優惠政策。
(五)減免稅合計
1.第34行“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填報納稅人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享受優惠稅率減征的企業所得稅稅額。
2.第35行“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填報納稅人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等條件的高新技術企業享受減征企業所得稅稅額。
3.第36行“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中屬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填報納稅人經民族自治地方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減征或者免征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中屬于地方分享的企業所得稅稅額。
4.第37行“過渡期稅收優惠”:填報納稅人符合國務院規定以及經國務院批準給予過渡期稅收優惠政策。
5.第38行“其他:填報國務院根據稅法授權制定的其他稅收優惠政策。
(六)、第39行“創業投資企業抵扣的應納稅所得額”:
填報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七)抵免所得稅額合計
1.第41-43行,填報納稅人購置并實際使用《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2.第44行“其他”:填報國務院根據稅法授權制定的其他稅收優惠政策。
(八)減免稅附列資料
1.第45行“企業從業人數”項目,填報納稅人全年平均從業人員,按照納稅人年初和年末的從業人員平均計算,用于判斷是否為稅收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
2.第46行“資產總額”項目,填報納稅人全年資產總額平均數,按照納稅人年初和年末的資產總額平均計算,用于判斷是否為稅收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
3.第47行“所屬行業(工業企業其他企業)”項目,填報納稅人所屬的行業,用于判斷是否為稅收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
四、表內及表間關系
(一)表內關系
1.第1行=第2+3+4+5行。
2.第6行=第7+8行。
3.第9行=第10+11+12+13行。
4.第14行=第15+25+29+30+31+32行。
5.第15行=第16至24行合計。
6.第25行=第26+27+28行。
7.第33行=第34+35+36+37+38行。
8.第40行=第41+42+43+44行。
(二)表間關系
1.第33行+第40行=主表第13行
2.第37行=附表二第1行
附表二《企業所得稅過渡期優惠明細表》
填報說明
一、適用范圍
本表適用于實行核定征收辦法中的應稅所得率征收方式的企業所得稅居民納稅人填報
二、填報依據及內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國務院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企業所得稅過渡期優惠政策。
三、有關項目填報說明
1、第2行至第14行,企業根據《國務院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39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規定的優惠政策填報。
2、第15行“經濟特區新設立高新技術企業優惠政策”,根據《國務院關于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新設立高新技術企業實行過渡型稅收優惠的通知》(國發〔2007〕40號)規定,經濟特區2008年1月1日(含)事后完成登記注冊的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在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四、表內及表間關系
1.第1行=第2至第15行之和
2、第1行=附表一第37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