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各地級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不發深圳),省地方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國稅函〔2008〕850號)轉發給你們,對落實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省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補充通知如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對符合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條件的納稅人,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29號)規定的備案類減免稅程序,向主管稅務機關提請備案。
二、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時,需提供主營業務情況以及減免稅項目獨立核算的情況說明、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三、各級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要密切配合,做好優惠政策的宣傳解釋工作,盡快把優惠政策落實到納稅人,并確保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執行口徑一致。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二○○八年十二月十六日